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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共事协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共事协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学院(研究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拓宽民主治校的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学校修订了本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中央财经大学共事协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拓宽民主治校的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学校修订了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共事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同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团结合作、民主管理、民主协商、相互监督、共谋学校发展的统一战线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进一步拓宽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团结带领广大党外人士服务学校中心工作,为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为把我校建成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而共同努力。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商委员会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学校改革发展等涉及全校性的重点工作,以及对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学校重要决策举措、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管理等各方面工作有民主参与、共同商讨、建言献策的权利;

(二)具有参与学校事务,进行民主管理的权利;

(三)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及广大党员实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依法依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委员会章程,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委员会及专题小组的有关活动;

(三)依法依章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七条 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组成。委员由党委统战部与各民主党派及相关单位党组织协商推举,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教学科研、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校园建设、学校改革发展4个提案小组,负责处理委员会相关提案的策划、调研、搜集、整理、上报工作。统战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统战部。

第九条 委员会的换届按如下步骤进行:由各民主党派提出本党派推荐人选;学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提出无党派人士推荐人选;统战部征求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统一战线的政策。

(二)关心学校发展,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事业,在本职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在师生中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多数人选应具有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等身份背景,在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五)密切联系群众,勤于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具有参政议事的积极性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六)原则上应为学校在职教师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学校中心工作,采取定期活动与不定期协商相结合,决策前协商和决策后的监督执行相结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以会议座谈、专题巡视、专题调研、专题提案等多种形式建言献策、开展活动。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有关活动,并提前进行必要的准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活动时,应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保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