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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04 作者: 来源: 点击: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上庄校区、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第四条对侨眷范围的规定中包括“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依据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长期抚养关系”按“5年以上抚养关系”执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执行国侨办侨政发﹝2005﹞2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侨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三、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归侨侨眷教工的信息,请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我校教工(含离退休人员)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归侨侨眷登记表》(凡在2008年12月份已登记的同志可不再填写),并于6月30日前将登记表的电子版报校统战部。联系人:李跃新、王瑜,联系电话:62288186,邮箱:tzb@cufe.edu.cn
  特此通知。